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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印章管理规范

一、印章保管

(一)人事处印章由专门人员保管。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放置于加锁的抽屉中,使用完后应及时放回原处。

(三)不得随意将印章外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人事处处长批准并登记,用后及时返还。

二、印章使用

(一)人事处处内日常工作需加盖印章的,经人事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批准后,由经办人直接加盖。

(二)人事处出具的介绍信、有关证明等材料需要加盖印章的,由本人提交《开具在职收入证明申请》或填写《人事处使用印章申请表》留存,并在《人事处印章使用登记本》中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承办人及用印数等。任何情况都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等材料。

(三)校内请示、报告等需要加盖公章的,经人事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批准签字后再加盖印章。

(四)印章使用需按制度、程序办理,凡不具备审签批准手续的一律不能用印。遇特殊情况,由印章管理人员请示人事处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并做好用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