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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xjy2014 [发表时间]:2014-07-21 [来源]:http://210.42.160.51:8083/ [浏览次数]:

鄂政办发〔2011〕1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各地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基准线和控制线的具体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全部用于帮助贫困地区或低收入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管理权限报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分配系数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由各地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可以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也可以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3倍以内,具体比例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予以保留,地方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清理核定后予以保留。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如何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四)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

(五)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当地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省级财政对贫困市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及实施绩效工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四)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五)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