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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校内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应通过校内OA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查阅。

2.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干部任免考察、工作调动、工资调整、案件审理等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经办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前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3.各单位(部门)指派人员查档,应说明查档理由和要求,并履行登记手续,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对不属于查档规定的人员或查档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受理。

4.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材料。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查档人员应在阅档室内查阅。对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在借用期间不得擅自将档案材料转借他人,归还时,须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目录当面核对。

6.查档人员若需摘录人事档案中的部分内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材料。对可提供材料的,摘抄的内容应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签注意见后,方可带出档案室。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同意,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复印件。

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摘抄件、复印件,应经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8.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不得撕毁、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凡未经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未形成的正式档案材料或未经审核归档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袋内。

9.查借阅档案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不得将档案材料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

10.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人事档案材料,对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档案材料的形成、管理、查阅、借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追究法律责任。